各区国资监管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落实市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国有企业作为参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参股管理相关规定对参股企业进行有效管控。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应建立参股企业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进行动态更新。对于“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及“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应当退出。
二、依法合规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对混改形成的参股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聚焦主业发挥参股经营投资作用。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制造业立市”,勇当“链长”,重点围绕上下游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开展参股投资,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四、其他事项。为强化参股监管,每年度3月31日前请各主管部门组织填报《企业参股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纸质盖章版报送国资委。对于新参股投资的,还需连续3年报送投资评价分析报告。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东丽区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丽国资〔2021〕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2.企业参股情况调查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张玲;联系电话:8437664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