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给予以下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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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社会组织其登记证书、单位印章同时作废。
如上述社会组织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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