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1 00:00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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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细则》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的申请人或非本区户籍有本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址在我区的申请人。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

  二、问: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答: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问: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答: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问:什么是生活必需支出?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3)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和名下房产出租所得抵支后入住养老机构基本费用(参照国办养老院收费标准)缺口;(4)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启智类特殊学校除外)。

  五、问:除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民政保障对象外,其他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的,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困难边缘群体也可以救助。

  六、问:临时救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立足于解决困难群体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问题,救助标准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细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制定了相应的救助进档标准,并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但不能超出各档次对应的最高标准。

  七、问:急难型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八、问:支出型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每户每2000元给予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分档救助。

  (1)各项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各项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各项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并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对特困人员医疗、丧葬等费用进行发放,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困难家庭,参照每户每4000元给予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分档救助。

  (1)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项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项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4万元(含)以内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项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4万元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九、问: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有本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址在我区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十、问: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不同审批程序申请家庭或个人需要如实提供不同申请材料,并主动配合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

  (一)一般程序所需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3.核查委托授权书;4.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5.生活必需支出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二)紧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3.其他所需佐证资料。

  十一、问: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事项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根据不同类型救助,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后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3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相关材料。

  十二、问:临时救助怎么发放?

  答:临时救助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必要时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

  十三、问:临时救助可以重复申请吗?

  临时救助是一种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给予救助后仍存在实际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由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其他救助或提供相应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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