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9 20:0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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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0月,结合天津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东丽区政府及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出台《东丽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的执行调整和材料归档、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附则等十一个章节,四十七条具体规定。

《办法》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须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以及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规定了区政府常务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讨论规则。

三是充分体现民主决策原则。将公众参与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是发挥专家和政府法律智库作用。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区司法局和决策承办单位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五是强化了责任追究。对区政府及相关领导、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实施办法进行了规定。

三、重要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办法》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办法》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加快建设诚信高效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办法》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水平,减少决策失误,进而达到提高效率的效果。三是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办法》通过以制度促规范、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促使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

政策解读单位:东丽区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022-84927700、022-8492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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