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区人社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东丽区解决突出贡献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在津落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津丽人社局发〔2024〕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拓宽落户渠道,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为东丽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五个方面二十项措施”和优化调整户籍居民身份证政策“十项措施”的要求,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公安东丽分局联合制定了《工作方案》。
问:申请落户人员应符合哪些申报条件?
答:经区政府认定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突出贡献人员”),按计划准予迁津落户。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每年迁津落户指标为200名。
(一)突出贡献企业员工
突出贡献企业的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迁津落户。突出贡献企业包括两类:一是符合《天津市突出贡献企业人才指南》政策文件中突出贡献企业标准,经发改委核算后认定的企业(无需另行申报);二是其他招商引资落户、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区域发展需要,通过区政府认定的企业。
突出贡献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发改委组织实施。符合《天津市突出贡献企业人才指南》政策文件中突出贡献企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数据,经区发改委认定后将企业名单报区人社局;其他突出贡献企业认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园区)提出申请,街道(园区)结合企业对属地综合贡献情况,报经企业所属行业部门同意后,由街道(园区)集中于每年2月、7月,向区发改委申报突出贡献企业申请材料。区发改委按照市级突出贡献企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经济综合贡献、科技创新、社会效益、招商引资引领等方面因素,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评估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出具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名单,报区人社局。
(二)先进个人
经本区申报(或居住在本区,经行业系统申报的),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准予直接迁津落户。
(三)申报人员需满足的条件
1.突出贡献人员应在我区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且同期外省市无社保。对于北京和雄安新区转移来我区的突出贡献企业的在职职工,在企业总部当地缴纳社保的,视为我市社保;
2.突出贡献人员应在我市正常居住;
3.符合天津市“海河英才”政策的突出贡献人员应通过“海河英才”落户渠道办理。
问: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第一步推荐申报:突出贡献人员所在企业按照本人意愿,结合实际情况,经集体决策同意后,以企业名义,将《东丽区突出贡献人员落户申请表》《东丽区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推荐函》、申请人个人资料(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其他落户材料报送至属地街道(园区)。属地街道(园区)对企业落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东丽区突出贡献人员落户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材料收集审核完毕后统一报送区人社局。
第二步汇总审核:区人社局收到各街道(园区)上报的落户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东丽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企业和个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步办理落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区人社局负责协调区政府办公室形成有关《会议纪要》、出具《区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突出贡献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的函》《区突出贡献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申办落户人员登记表》,与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对接。公安东丽分局根据相关资料,与市公安局对接,办理后续落户事宜。
问: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答:材料清单包括:
1.《东丽区突出贡献人员落户申请表》;
2.《东丽区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推荐函》;
3.突出贡献人员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考勤、纳税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突出贡献人员在企业真实工作的相关材料;
4.先进个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获得天津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荣誉表彰材料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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