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4.11)

发布时间:2024-11-08 11:1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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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4.11)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1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额的3%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2 地方教育附加 流转税额的2%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条例》,税总办法[2015]206号,津地税货劳[2016]8号、津财综[2023]20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2倍。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3-1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津财综[2003]2号、津财综[2016]47号、津林政[2018]11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通告2022年第3号、财税[2023]9号,国家林草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津财综[2023]22号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
在区域,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征收标
准为3-10元/平方米;国家和市级公益林及永久
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林地,按照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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