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三、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
四、对本市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7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五、过渡期后(自2027年5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六、快递、园林绿化、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
七、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八、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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