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优化了积分落户政策和办事流程。
1. 调整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理材料。增加了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后申请积分落户的需提供京、冀居住证规定;取消了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2. 删除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子女随迁落户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
3. 缩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审核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作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4. 明确积分落户申请人办理落户时限要求。规定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5. 将关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处理的规定优化合并为一条。规定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安服务窗口负责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公安服务窗口通过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15个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滨海新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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