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精神,为适应纳税人经营需要,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使用上述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前述三个公告的要求选择相应的发票。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取消普通发票票种。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税机关停止发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发票。
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已领取发票的使用期限。在2015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三是明确了发票缴销期限。纳税人已领未用的空白发票,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是明确了本《公告》的实施日期及其废止的相关文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