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情况(具体名单附后)予以公告作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公告2022-09-01.docx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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