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08-04-30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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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21条1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测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22条1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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