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08-04-30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依据:1、《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10条2款“用能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和利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15条1款“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15条2款“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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