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行政征收
法律依据:1、《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9条3款“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2、《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23条1款“整改期满由原监测机构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者,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通知书》,向其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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