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刘泽宇 :
经查实,你(单位)在 天津市东丽区华新街溪堤颂园40-4东侧 实施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位于 天津市东丽区华新街溪堤颂园40-4东侧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于 10 日内自行拆除。
特此公告
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新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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