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丽教监 罚字〔2024〕第 2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范钰伟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天津市河西区****477号4-8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120110********1515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92****102
2024年4月1日接到举报,举报在嘉德大厦B座3楼存在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违规培训,举报人提供了相关收费证据和课程安排,监管科后经上门取证,对授课老师郭某、刘某以及范钰伟执法问询,确认为主体责任人范钰伟在自己的托管班内,利用其他机构的老师开展违规义务教育培训,参加培训学生有郭某、孙某、安某,共收取金额38100元,上课时间从2024年3月3日开始,共产生课程费4130元,已退回家长33970元。
本单位于2024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按照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130元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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