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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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东丽区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区的科技创新活动现状,充分挖掘盘活全区的科技创新资源,促进科技计划管理和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衔接,促使更多优秀成果的涌现,培养更多的年轻科技人才,经主管区长同意,在我区设立科技成果鉴定计划。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重点支持能在短期内完成计划、形成成果并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每年安排20项左右,项目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 区科委是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下达项目经费,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是在计划期内完成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能应用、对本行业或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其完成单位均可按规定时间填写项目申报书,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一)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镇街乡、委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凡申报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简要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书需经各镇街乡、委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各镇街乡、委办局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

   第七条 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

   (一)总论;

(二)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三)技术依托或协作单位情况;

(四)项目方案;

(五)市场预测及根据;

(六)项目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

   (七)经济分析;

   (八)进度安排。

   第八条 区科委根据项目的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确定项目计划,下达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后,应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列入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项目以鉴定方式结题,鉴定工作由区科委负责组织。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区科委将给予成果完成单位补助经费1-2万元。

   第十一条 对通过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完成人员,将根据天津市和东丽区科技奖励办法纳入奖励推荐范围,经评审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奖金和证书分别由市政府和区政府颁发。同时根据区政府制定的8条优惠政策,获奖企业还可享受减退税的奖励。

   第十二条 区科委负责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的档案管理。项目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年度总结、鉴定材料、成果登记材料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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