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4-08-13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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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东丽区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六章  表彰授奖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东丽区科学技术普及奖(以下简称科普奖)奖励工作,保障科普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普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东丽区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阵地建设科普组织建设的申请、推荐、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科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东丽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受区委、区政府的委托主管东丽区科普奖励工作,负责东丽区科普奖评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东丽区科普奖鼓励在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阵地建设和科普组织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凡是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学(协)会、镇街乡科协、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中小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等均可申报科普奖。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科普活动

(一)主题突出 紧密结合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活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具有广泛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群众参与率高。            

(二)内容丰富 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经济发展的难点,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利于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效果明显。                                                                              

(三)形式新颖 突出创新性、参与性、可操作性,群众喜闻乐见,具有示范作用。

(四)组织严密 做到计划、措施、经费、时间、人员、地点的落实;同时要有相关文件和音像资料记载、活动总结材料。

(五)参与面广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策划、组织;吸引公众积极参加,参与人数占计划人数的80%以上。

(六)效果显著 形成本区域的特色科普,具有示范作用。

(七)在全国、市(部)、举办的各种科技科普竞赛中获优异成绩,可作为参评的条件之一。

综合性很强,并形成系列的科普活动,影响面很大,效果很好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综合性较强的科普活动,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可以评为二等奖。有一定综合性和影响面,效果好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科普创作

(一)观点正确,科学概念准确,具有独立的见解和特点,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科普著作取得著作权,发行量大;广播、影视、电子出版物等作品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收视率或普及率很高;科普论文具有很高的交流价值,在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观点正确,科学概念准确,具有独立的见解和特点,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科普著作取得著作权,发行量较大;广播、影视、电子出版物等作品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收视率或普及率较高;科普论文具有较高的交流价值,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观点正确,科学概念准确,具有独立的见解和特点,有一定的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科普著作取得著作权,有一定的发行量;广播、影视、电子出版物等作品内容较丰富,有一定的收视率和普及率;科普论文具有一定的交流价值,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科普阵地建设

新闻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的专题科普节(栏目)目,围绕科普工作上水平、普及科学知识和对科普典型等进行定期宣传报道,定期刊登、定期播放,持续时间长,三年以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年以上可以评为二等奖;一年以上可以评为三等奖。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实验室、科普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等设施或场所,科普功能齐全,能够发挥科普教育作用,经常性对外开放或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活动,效果显著。年接待参观、浏览人数占可接待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可以评为一等奖;年接待参观、浏览人数占可接待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评为二等奖;年接待参观、浏览人数占可接待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科普组织建设

(一)建立科普组织:围绕本区域的主导产业建立富有特色的科普组织,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体现民主办会的特点;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广大会员进行技术培训、学术研讨、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开拓市场和社会化服务,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示范引导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普组织管理

科普组织健全,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把科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两次以上科普工作汇报,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科普工作。有科普长远规划,积极配合全区性科普活动,科普工作有详细的年度计划和总结,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所创新,有专项科普经费,科普档案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区科普奖,应填写《东丽区科普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应的材料,资料、照片或录像等。

第十二条 驻区单位、区级学(协)会申请报奖可以向区科协直接申报;各镇街乡、区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请奖项目负责经初审后向区科协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获国家、市(部)奖的项目申报区科普奖要提供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集体组织奖每项最多不能超过五个人。

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区科协、文明办、科委、农委、工业经委、教育局等部门及科普专家组成评委会,设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区科普奖不同类别的等级,审核确认获得国家级、市(部)级的获奖项目证书及等级。

(二)研究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担任评委会成员的条件

(一)热心科普工作的科技专家。

(二)从事科普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全区科普情况,了解科普发展的态势,知识面较宽广者。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认真、公正,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审核、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产生等级奖;不能分等级的项目,确定其是否能获奖。获奖项目类别或等级可以空缺。

第六章  表彰授奖

第二十条科普活动奖、科普创作奖、科普阵地建设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五千元、二千元、一千元奖金。科普组织建设奖不分等级,按二等奖奖励标准掌握。科普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

第二十一条按《办法》有关规定,奖金从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二条评奖数额实行指标控制,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产生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所涉及的项目不实有虚假。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获奖项目在最终确定之前,向社会公示一个月,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异议期。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除属于项目不实有虚假的实质性异议外,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清项目名称和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并提供有关的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不同异议内容的处理

(一)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当届的科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二)对确定的奖励等级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有异议的,可通过申报单位在异议期内核实处理并报区科协备案。

(三)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报区科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若发现提出异议者确属诬告,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此而取消了授奖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奖励予以恢复。

第二十八条异议期限结束后,区委、区政府对评委会评出的奖励结果予以批准,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和授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区科普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十条获得区科普奖者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除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外,还要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凡所在单位不能做到认真把关或有意包庇、姑息申报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评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附:东丽区科普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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