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7〕45号)、《中共天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一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改农组办〔2022〕1号)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6〕24号)等文件要求,依照《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实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阳光操作,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全面进场交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产权,采取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与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经济行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进场交易,是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股权等,应全部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促进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应进必进”。进场范围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荒地、养殖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农村集体建设项目以及涉农相关项目招标;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登记托管、转让、继承、赠与、质押等。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四级平台,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农交所)为市级平台,我区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东丽区分市场”为区级平台,各街道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街道工作站”为街道平台,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村级服务点”为集体经济组织平台。
第五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第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要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切实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规章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流转交易,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采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四级平台进行。区、街两级平台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规范利用,坚决杜绝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现象发生,集体土地上平台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需对接街道城建、规划资源执法部门出具土地性质、是否存在违建问题等相关证明。
第二章 交易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我区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东丽区分市场”,主要负责我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报送、组织进场交易、对街道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备案。区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分市场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市级平台向区分市场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区分市场负责人相关工作。
(一)东丽区分市场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2.主持东丽区分市场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并对报送市级平台的相关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备案并确认;
3.与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东丽区分市场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分市场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兼顾各街道工作站工作;
2.对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全区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和区域优质项目推介活动。
第九条 各街道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街道工作站”,主要负责本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的指导,按照市级平台或区分市场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各街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监督和协调;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二)各街道部门负责人兼任街道工作站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三)街道工作站联络员根据市级平台和东丽区平台调度安排,负责本街道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街道工作站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村级服务点”,主要负责本集体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填报。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本集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流程依照《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农交所相关制度规则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农委〔2020〕14号)和《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使用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合同,由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第十三条 集体产权交易项目,除租赁外按相关法律、法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出底价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评估报告或民主决策文件经备案后,作为确定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交易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及民主决策确定的转出底价。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意向价格,由转出方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市场情况提出。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业农村委确认后中止交易。在确认中止交易10个工作日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经区农业农村委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手续不齐全,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妨碍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全面进场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区、街两级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合作社、涉农企业等进场交易。要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集体资产、成员、股权和登记赋码的“一网管理”,充分运用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成员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街道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等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和街道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检查,街道要及时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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