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程序
一、部门名称 东丽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 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
(2) 《天津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办法》 第十六条 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情况,或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临时民用建筑或者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交易地建设费 。
(3)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 [2004]39 号)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 二 ) 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 , 按地面建筑面积的 5% 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 , 按地面建筑面积的 4% 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 , 除本条第一款第 ( 一 ) 、 ( 二 ) 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 集中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本区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备案类项目;150000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核准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通过网上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 (a) 市规国局 : 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b) 市或区发改委 : 项目核准 ( 或备案 ) 通知书或市建委:商品房项目投资计划或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文件或其他单位 : 项目核准 ( 或备案 ) 通知书
(3) 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一份电子版,一份图纸,图纸审核后退回)
(4)东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书
(5) 人防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 一式三份、一份电子版 ) 或易地建设费交纳凭证
(6)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 天津市政府(津政办发 [2000]61 号)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第四条 ……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一 )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 含危改工程 ) 等民用住房 , 减半收费 ; ( 二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 三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 予以免收 ; ( 四 )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 五 ) 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 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根据当前我市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及经济发展状况,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中心城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街、乡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九、办理程序 修建人防工程:受理- > 填表- > 审核- > 意见- > 审图- > 监督- > 审批 不修建人防工程:受理- > 填表- > 审核- > 意见- > 缴费- > 审批
十、办结时限 修建人防工程情况: 7 日 不修建人防工程情况: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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