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将行政执法事项事前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委托执法单位名称: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执法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权限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执法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区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的通知》,我局人社执法机构负责受理除市人社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工地在东丽区的案件由我局负责受理。
六、执法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制作调查笔录。
3.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
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送达后,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
2.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申请听证,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人员资格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 |
1 |
张海军 |
男 |
02000813002 |
2 |
张军 |
男 |
02000813011 |
3 |
马宁 |
男 |
02000813008 |
4 |
刘天顺 |
男 |
02000813007 |
5 |
王晓然 |
男 |
02000813010 |
6 |
张棋宣 |
男 |
02000813016 |
7 |
李萌 |
男 |
02000813005 |
8 |
冯世芃 |
男 |
02000813019 |
9 |
武明 |
女 |
02000813017 |
10 |
陈晨 |
女 |
02000813001 |
11 |
马俊颖 |
女 |
02000813013 |
12 |
李想 |
女 |
02000813018 |
13 |
李京虹 |
女 |
02000813004 |
14 |
韩群 |
男 |
02000813003 |
15 |
张君 |
女 |
02000813012 |
16 |
李少婷 |
女 |
02000813006 |
17 |
王秀艳 |
女 |
02000813015 |
18 |
翟邦鹏 |
男 |
02000813014 |
19 |
张炜 |
男 |
02000813023 |
20 |
常家硕 |
男 |
02000813022 |
21 |
徐胜利 |
男 |
02000813027 |
22 |
崔健 |
男 |
02000813020 |
23 |
刘琦 |
男 |
02000813026 |
24 |
刘祥 |
男 |
02000813025 |
25 |
李川 |
男 |
02000813024 |
九、联系方式
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的电话:24390107。
十、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
邮编:300300
电话:信访举报电话:84815808
行风投诉电话:24394459
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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