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我局查处东丽区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该案中,当事人在向园区内用户企业转供水过程中,以每立方米8元价格收取水费,高于政府定价,构成了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对多收费用进行清退,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将全市城镇供水企业的自来水价格分类统一规范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高档洗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生产应用水的企业用水等;非居民用水为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用水。且非居民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7.90元。
在此提醒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水主体,自来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各转供水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合法经营,为减轻企业负担做出贡献。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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