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10:05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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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四)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69或88908890;

(二)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邮编:300191;

(三)网络举报地址:

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zmljl/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tj.gov.cn/

(四)政务微博:新浪微博搜索“天津生态环境”或登录http://weibo.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生态环境;

(五)微信举报:微信搜索“12369环保举报”,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四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九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及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的。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奖励标准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相关书面材料。

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联系表》,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领取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发放表》。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当场授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工作人员对现场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发放荣誉证书,以进行精神奖励。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励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

举报人对上述两种领取奖励方式均不接受的,可以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的;

(二)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事实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严重扰乱生态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指导督促各区生态环境局视自身情况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津环保监察〔2016〕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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