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0901号

发布时间:2024-08-16 16:3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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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0901

天津市东丽区盛隆祥工程机械租赁站(刘玉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62CWK3Q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福园21号

经营者:刘玉冬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东丽区范庄村(东丽区杨北公路和赤海路交口附近)的“2024年高标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区域划分,该点位不属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挖掘机正在进行挖掘清淤作业。该挖掘机机械编码:STC210C6V00BH232,发动机型号:4HK1-XDIAG-01-C3,发动机额定净功率:122kW,排放阶段为第Ⅲ阶段,出厂年月:2018年6月。东丽区机动车检控站工作人员对该台挖掘机进行了尾气检测。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JF055号显示,其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1.62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4.1排气烟度限值表中Ⅱ类Pmax≥37kW档的排气烟度限值:0.80m-1,排气烟度超标。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台挖掘机正在作业,检测人员对其进行了为期排放检测;

2、2024年6月27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测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作业的挖掘机进行了尾气排放检测;

4、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JF055号,证明该台挖掘机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1.62m-1

5、《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证明该台挖掘机尾气烟度排放限值为0.80m-1

6、现场点位图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证明该台挖掘机的作业点位不属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年7月11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71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7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711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4]0711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email protected]),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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