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2803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7:3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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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2803

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LX24F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东路支线3号227室-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沈梦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为津东丽方(挂)2023-35号地项目的劳务分包人。该项目施工工地北邻上东金茂智慧科学城一期,东邻舒畅欣园,东北侧为好美嘉园,所在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4日晚22时至23时,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津东丽方(挂)2023-35号地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该项目现场进行浇筑作业,有持续轰鸣声,非抢修、抢险作业。经调查,你单位上述施工作业行为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已被群众举报。属于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7月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7月5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在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与该施工项目的分包关系;

6、《关于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办理的通知》,证明你单位夜间施工的行为被群众举报;

7、《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属;

8、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813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81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814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81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813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email protected]),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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