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001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10:3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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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001

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2500969P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高林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负责汇城广场管理与经营、商业经营与写字楼办公,建设五台溴化锂直燃机用于供热和空调,燃料为天然气。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0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五台溴化锂直燃机其中两台正在运行,分别为RGD-083型直燃机、RGD-066型直燃机。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受支队委托,对你单位两台直燃机排放筒DA002、DA004分别进行氮氧化物采样监测。

经监测,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QG007号)显示你单位RGD-083型直燃机DA00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120mg/m3RGD-066型直燃机DA004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127mg/m3,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规定的氮氧化物浓度排放限值50mg/m3,分别超标1.4倍和1.54倍。属“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6月20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两台正在运行的直燃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氮氧化物进行了采样监测;

2、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台直燃机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上述两台直燃机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4、你单位的《汇城广场能源供应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页,证明你单位直燃机建设使用及排放情况;

5、2024年6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4)LJJQG007号),证明你单位RGD-083型直燃机DA002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120mg/m3RGD-066型直燃机DA004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127mg/m3

6、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2020),证明你单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716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716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运营汇城广场属于“东丽区詹庄等七村还迁安置项目”配套商业建设项目,属于集体经济性质,项目的经营为东丽区詹庄等六村拆迁产生的失地农民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

2、我单位自2019年11月接手汇城广场商业区域的经营管理工作以来,遭受新冠疫情长时间冲击,商户停业、退租、客流量有限,商场及写字楼区域出租率很低,为了保障民生、解决部分农民就业、减轻政府负担,仍在亏损经营;

3、我单位已了解超标排放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716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4]071601号)及其送达回证2024年7月19日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13、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排放废气属一般工业废气或者含恶臭污染物;或废气来自医疗或者实验室: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零一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email protected]),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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