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301号
天津市东丽区英华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MJ0667613Q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二线1号
法定代表人:檀耀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小学、初中学历教育。院内北侧建有一个锅炉房,内有三台低氮冷凝热水锅炉(两台EDR-2000,额定热功率0.586MW; 一台EDR-1000,额定热功率0.293MW),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氮氧化物,通过锅炉房屋顶的烟囱排放。上述三台低氮冷凝热水锅炉已建成使用,额定热功率合计1.465兆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你单位新建锅炉项目应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上述三台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上述三台锅炉配套的低氮冷凝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验收。目前三台锅炉由你单位总务主任陈宇桐负责。
主要证据有:1、2024年7月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你单位新建三台锅炉配套的低氮冷凝设备等环保设施未办理验收手续,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核实你单位燃气锅炉使用情况;
2、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1月16日巡查日报截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你单位锅炉项目的环评验收手续;
4、2024年6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锅炉房内共3台锅炉已建成并使用;
5、你单位提供的锅炉房建设相关负责人员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锅炉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新建锅炉的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你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年9月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905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9月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905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一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email protected]),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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