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701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14:5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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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92701

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2500969P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高林华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负责汇城广场管理与经营、商业经营与写字楼办公,建设5套溴化锂直燃机用于供热和空调,燃料为天然气。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号和4号溴化锂直燃机正在运行,燃烧废气直接经46m高排气筒排放到大气中,排放口类型为一般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未运行的其他3套溴化锂直燃机是备用机,始终处于停用状态。你单位在用的上述2号和4号溴化锂直燃机均未按照《汇城广场能源供应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低氮燃烧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7月9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号和4号溴化锂直燃机正在运行,未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配套的低氮燃烧器;

2、2024年7月9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台直燃机正在运行,未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配套的低氮燃烧器;

4、你单位提供的《汇城广场能源供应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页及批复文件,证明你单位5套溴化锂直燃机应分别配套低氮燃烧器;

5、你单位提供的《DA002、DA004溴化锂直燃机低氮燃烧器改造协议》,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已签订改造协议,加急订购2套低氮燃烧器;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9月11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91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9月11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911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4]0911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报告表项目(2)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email protected]),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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