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一、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二、执法决定事项名称:对文化市场违法事项的处罚(强制)
三、重大执法决定标准
层级:区级部门
领域:文化市场领域
标准:1、行政执法决定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社会稳定的;2、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5、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6、拟作出罚没款和没收物品价值单处或并处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7、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4、相关证据资料;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审核要点
1、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5、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有超过追责期限情形;6、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2021年4月20日
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下列范围:
(一)拟作出对公民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或在全区及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经过听证的案件;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文化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文化旅游体育局分管领导、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及案件审核人员。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室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案件承办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向法制室提出申请,法制室报文化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室有责任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而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人员主要有:领导小组成员、案件承办大队队长,案件承办人员,法律顾问,会议记录人员。
领导小组到会人员应达到领导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局长负责制,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组长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程序:
领导小组会议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二)由案件承办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组长做出最后决定;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可做出如下决定:
对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情特别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应请示上级机关。
第九条 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
(一)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者、记录人;
(二)当事人全称;
(三)案件事实;
(四)对案件处理的讨论意见;
(五)对案件最后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后的处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在原范围内按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0日
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执法场所 |
记录方式 |
记录内容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勘验) |
执法现场 |
录像 |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有能够标识场所名称或者特征的标志,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 |
执法现场 |
录像 |
执法人员数量,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过程,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 |
行政检查 |
调查取证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录音、录像 |
调查询问全过程,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言行举止 |
行政检查 |
抽样取证 |
执法现场 |
录音、录像 |
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
行政检查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执法现场 |
录音、录像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录音、录像 |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
行政处罚 |
听证 |
办公场所 |
录音、录像 |
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
行政处罚 |
留置送达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录像 |
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并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行政处罚 |
张贴公告送达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录像 |
记录送达过程 |
行政强制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
录音、录像 |
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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