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安龙凯、安颖:
经查,你(单位)在万新街崂山道与登州路交口西侧原化工厂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 2024年6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4)3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拆除范围卫星图(黄色标线内)及实地照片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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