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云峰:
经查,你(单位)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程林东里5#4-101-104北侧及南侧私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4)4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拆除范围示意图(黄色标线内)和实地照片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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