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
张墅、李淑敏、万新街沙柳北路4号(胜达汽修店、万巨达蓄电池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在万新街沙柳北路4号(胜达汽修店、万巨达蓄电池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下达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36号)。
因在庭审过程中由代理律师提供了该处房屋的《天津市国有房产使用证》,该证据有可能影响本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36号)所依据的事实。
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36号),并重新就该处建设进行调查,希望您能够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再出现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情况,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撤决字(2024)4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互联网行政复议申请渠道:[email protected]
附件:《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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