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
王志恩、万新街沙柳北路3号(玛吉斯轮胎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沙柳北路3号(玛吉斯轮胎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下达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37号)。
因发现新的线索需重新进行调查,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37号)。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撤决字(2024)3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互联网行政复议申请渠道:[email protected]
附件:《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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