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琳、规划一支路与程泉道交口西侧(久兴小吃店及南侧房屋、雅立便利店、麻将机专卖店、汽修店、车洁亮洗车店、仓库)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3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对位于万新街规划一支路与程泉道交口西侧(久兴小吃店及南侧房屋、雅立便利店、麻将机专卖店、汽修店、车洁亮洗车店、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单位)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万街行催字(2023)39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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