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万新街道社会救助对象:
为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即日起本机关将对救助对象开展全面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5〕59号)与《东丽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救助对象应履行主动报告之义务,定期将家庭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健康等)主动告知管理部门。
二、本机关已委托各居委会受理主动报告工作,救助对象应主动与户籍所在居委会建立联系,并向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主动报告义务、回避居委会走访排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据信息核对情况作出审核决定。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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