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拆迁补偿资金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20〕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拆迁补偿资金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
拆迁补偿资金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拆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维护政策刚性,压降拆迁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集体土地拆迁范围内,各类企业用房、公建、农建、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非住宅类地上物拆迁补偿资金审核。
第三条 拆迁资金审核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精准高效原则,全程把控、形成闭环原则,合法建筑合理补偿、违章建筑“零补偿”原则。
第四条 拆迁补偿资金实施全流程闭环审核。征地单位负责现场放线确定拆迁范围,委托测绘单位实地测绘,配合和监督街道完成初核,依据复核报告及时拨付拆迁资金;属地街道负责协助征地单位和测绘单位实施地上物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进行初核,及时组织拆迁并按规定标准实施补偿;城市化办负责对街道初核结果进行复核,在比对卫片、核查数据、实地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复核意见;审计局负责拆迁补偿资金审核完成后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用房与公建补偿标准。企业用房与公建包括被拆迁范围内各类初始用途为工商企业用房的经营性用房,村委会、卫生院、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学校等非经营性用房,以及文物古迹、军事设施(含国防工事)、教堂、寺庙和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地上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者2002年房屋普查以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对于砖混、钢混结构平房和层高5米以下的其他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每平方米不超过1350元;对于砖混、钢混结构楼房和层高5米及以上的其他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每平方米不超过1850元。
具体补偿价格由各街道结合建筑物的结构、材质、层高、使用年限等因素,在重置价格限定范围内分类、分档细化确定。高于规定补偿标准的必须由征地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二)2002年房屋普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以及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可根据自拆工程量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自拆施工费。
(三)在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特别是乱占耕地建房等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享受自拆施工费。
(四)拆迁中涉及文物古迹、军事设施(含国防工事)、教堂、寺庙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属国有资产的拆迁补偿按区有关政策予以落实。
企业用房与公建建筑面积以合法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证载面积范围内符合认定范围的现状房屋面积多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六条 农建、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标准。严格依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文件未涵盖到的其它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第七条 不予补偿范围。对于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或者抢挖的,以及必须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挖掘的地上物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其他费用。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费,包括拆除、渣土清运、平整土地、地块看管(苫盖、围挡)等费用均不在复核范围内,由征地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拆迁补偿资金审核流程
第九条 确定拆迁范围。征地单位于每年度末确定下一年度用地需求,按照拆迁范围精准、拆迁时点精准的“双精准”标准划定用地红线及具体拆迁范围,并报区拆迁指挥部列入拆迁计划。对于临时增加的拆迁任务,至少于拆迁实施前45个工作日报区拆迁指挥部列入拆迁计划。
第十条 实地测绘。征地单位聘请专业测绘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地上物开展实地测绘。实地测绘要限期完成,其中,拆迁地块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小于15万平方米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于等于15万平方米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述测绘过程由征地单位、属地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全程陪同,随时核查确认测绘单位有无多测、漏测或误测现象,如有错误应当经现场各方共同确认后及时进行更正,现场测绘结束后不再补测或更正。
第十一条 出具测绘报告。测绘单位对实地测绘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和整理汇总,形成正式测绘报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连同相关电子表格及CAD图等测绘成果,于实地测绘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征地单位、属地街道和城市化办各提供一份。
第十二条 街道初核。属地街道依据测绘报告、CAD图和卫星图片对拆迁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地上物进行初核,将初核结果填入《东丽区XX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拆迁资金需求表》(见附件)。经填表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检查确认后,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街道初核必须独立完成,不得要求复核单位参与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初核要在收到测绘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申请复核。属地街道完成初核后,立即与征地单位联合向城市化办发函申请拆迁复核,并将属地街道签字盖章的《拆迁资金需求表》等要件一并报送至城市化办。
第十四条 城市化办复核。城市化办收齐复核要件后,通过查看资料、比对卫片、询问情况、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属地街道报送的拆迁补偿资金需求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拨付拆迁补偿资金。征地单位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依据复核报告与属地街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度拨付拆迁补偿资金,保障属地街道能够及时组织拆迁,没有复核报告不得拨付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完成后的残余物资,由征地单位依据复核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四章 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六条 区城市化办要加大实地核查力度,提高复核精准度,将街道初核结果的核减比例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核减比例超过15%的,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征地单位拨付拆迁补偿资金时,应当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
第十八条 街道使用拆迁补偿资金时,要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最终赔付环节的审核把关,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补偿。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结果性文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东丽区XX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地上物拆迁资金需求表
2.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东丽区XX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
地上物拆迁资金需求表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公建 |
1 |
砖混房屋 混合车间 厕所 |
||||
公建合计 |
2 |
|||||
农建 |
3 |
砖混看护房 砖混养殖房 混合设施房 |
||||
农建合计 |
4 |
|||||
地上物附属设施 |
5 |
大棚(钢架) |
||||
6 |
大棚(阳光板钢架) |
|||||
7 |
温室(钢架) |
|||||
8 |
棚内青苗 |
|||||
9 |
葡萄 |
|||||
10 |
简易房 |
|||||
11 |
罩棚 |
|||||
12 |
覆膜蔬菜 |
|||||
13 |
线杆(水泥有限) |
|||||
14 |
乔木(5-10㎝) |
|||||
15 |
乔木(11-19㎝) |
|||||
16 |
乔木(20㎝以上) |
|||||
17 |
果树(苗) |
|||||
18 |
果树(幼果期) |
|||||
19 |
果树(初果期) |
|||||
20 |
葡萄(盛果期) |
|||||
21 |
花卉 |
|||||
22 |
观赏鱼 |
|||||
23 |
养殖畜禽迁移 |
|||||
24 |
池养鱼 |
|||||
25 |
机井(30-70米深/眼) |
|||||
26 |
机井 |
|||||
27 |
热水井 |
|||||
地上物附属设施 |
28 |
地热泵井 |
||||
29 |
空调电视移机费 |
|||||
30 |
室内水泥地面 |
|||||
31 |
水泥地面 |
|||||
32 |
花砖 |
|||||
33 |
石子路 |
|||||
34 |
围墙 |
|||||
35 |
围栏 |
|||||
36 |
坟地迁移费 |
|||||
37 |
变压器(315/200) |
|||||
38 |
水泥池 |
|||||
39 |
涵管(直径300mm) |
|||||
40 |
涵管(直径600mm) |
|||||
41 |
涵管(直径800mm) |
|||||
42 |
涵管(直径1000mm) |
|||||
43 |
涵管(直径1500mm) |
|||||
44 |
监控设备 |
|||||
45 |
电缆 |
|||||
46 |
旗杆 |
|||||
47 |
设备基础 |
|||||
48 |
电动门 |
|||||
49 |
三相电 |
|||||
50 |
龙门吊、天车(大型) |
|||||
51 |
涵桥 |
|||||
52 |
涵洞(02米) |
|||||
53 |
闸 |
|||||
54 |
大沟渠 |
|||||
55 |
泵站 |
|||||
56 |
其它辅助设施 |
|||||
地上物附属物合计 |
57 |
|||||
经营损失及搬迁补偿 |
58 |
|||||
总计 |
59 |
|||||
主要负责人: |
分管负责人: |
制表人: |
附件2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石棉瓦屋顶,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二四墙,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20厘米厚)。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7.简屋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木门窗,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20厘米厚),预制板顶,屋面防水砂浆加防水粉厚20毫米,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水泥抹灰内墙,木门窗,水泥地面(20厘米厚),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3.0米,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配有上水,在温室前沿挖防寒沟,沟宽40厘米,深度50厘米,沟内填草粪,减少地温传导。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2.5米,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11.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清水砖墙(二四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泥结碎石道路:泥结碎石路面厚20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
素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厘米,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钢筋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采用螺纹12毫米钢筋,间距20厘米,双层布置。
沥青道路:沥青路面厚8厘米,下设15厘米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14.坟墓
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单坟单穴总计补偿标准为3000元,每增加一穴补偿标准增加2000元。具体补偿时,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最终补偿价格。各单项费用如下:
起坟:1000元;
火化:400元;
骨灰盒购置:600元;
保管:50元/年,按照寄存20年计算,共需1000元。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1 |
非居住房屋 |
猪舍 |
平方米 |
650 |
简易猪舍 |
平方米 |
455 | ||
鸡房、鸭房 |
平方米 |
600 | ||
简易鸡房、鸭房 |
平方米 |
215 | ||
羊舍 |
平方米 |
370 | ||
简易牛棚 |
平方米 |
230 | ||
简屋 |
平方米 |
420 | ||
厕所 |
平方米 |
1070 | ||
简易厕所 |
平方米 |
375 | ||
2 |
温室、大棚 |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
平方米 |
150 |
普通温室 |
平方米 |
120 | ||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 |
平方米 |
65 | ||
普通塑料大棚 |
平方米 |
35 | ||
3 |
围墙 |
围墙(水泥抹灰砖墙) |
立方米 |
525 |
围墙(清水砖墙) |
立方米 |
500 | ||
土坯墙 |
立方米 |
50 | ||
4 |
场地 |
泥结碎石 |
平方米 |
60 |
素混凝土(200毫米) |
平方米 |
120 | ||
砖地面(立砖) |
平方米 |
65 | ||
砖地面(平砖) |
平方米 |
40 | ||
5 |
道路 |
泥结碎石道路 |
平方米 |
55 |
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 |
平方米 |
150 | ||
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 |
平方米 |
265 | ||
沥青道路 |
平方米 |
180 | ||
6 |
坟墓 |
— |
单坟单穴 |
3000 |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的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1 |
大明沟 |
浆砌石块 |
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跨度为2米,深1米,沟底边宽1米,沿明沟内表面砌20厘米厚片石。 |
延米 |
345 |
砖砌明沟 |
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跨度为2米,深1米,沟底边宽1米,沿明沟内表面砌24砖、抹水泥砂浆。 |
延米 |
260 | ||
2 |
机井 |
— |
按机井深度计,不含水泵及管线(深度在300米左右)。 |
米 |
800 |
— |
按机井深度计,不含水泵及管线(深度在500米左右)。 |
米 |
1000 | ||
3 |
涵洞 |
盖板涵跨径(1.2米以下) |
跨度1.2米,无涵管,底面铺0.5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0.2米厚混凝土,两侧砌0.4米厚毛石墙,钢筋混凝土盖板。 |
平方米 |
1030 |
拱涵跨径(1.2米以下) |
涵管直径1.2米,下铺0.5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0.2米厚混凝土,两侧砌0.4米厚毛石墙。 |
平方米 |
1225 | ||
4 |
涵管 |
— |
直径2米 |
延米 |
3280 |
直径1.5米 |
延米 |
1120 | |||
直径1.2米 |
延米 |
820 | |||
直径1米 |
延米 |
560 | |||
直径0.8米 |
延米 |
340 | |||
直径0.6米 |
延米 |
320 | |||
直径0.3米 |
延米 |
165 | |||
5 |
电杆 |
水泥杆 |
有线8-10米 |
根 |
2700-2900 |
无线 8-10米 |
根 |
700-900 | |||
木杆 |
有线6-7米 |
根 |
2400-2650 | ||
无线6-7米 |
根 |
500-700 | |||
6 |
渠道 |
梯形防渗农渠 |
底宽0.5m,顶宽1.7m,深0.8m,边坡1:0.75,衬砌厚度10cm。 |
延米 |
240 |
梯形防渗斗渠 |
底宽0.8m,顶宽2.3m,深1.0m,边坡1:0.75,衬砌厚度10cm。 |
延米 |
315 | ||
U型农渠一类 |
直径400mm |
延米 |
140 | ||
U型农渠二类 |
直径600mm |
延米 |
180 | ||
7 |
变压器 |
— |
50KVA |
组 |
105300 |
— |
100KVA |
组 |
124300 | ||
— |
160KVA |
组 |
133800 |
三、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五)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 -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苗木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苗木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胸径) |
补偿标准 |
杨树 |
株 |
胸径<5cm |
20-35 |
株 |
5cm≦胸径<11cm |
35-100 | |
株 |
11cm≦胸径<20cm |
100-650 | |
柳树 |
株 |
胸径<5cm |
30-45 |
株 |
5cm≦胸径<11cm |
45-220 | |
株 |
11cm≦胸径<20cm |
220-600 | |
白蜡 |
株 |
胸径<5cm |
35-45 |
株 |
5cm≦胸径<11cm |
45-350 | |
株 |
11cm≦胸径<20cm |
350-1500 | |
洋槐 |
株 |
胸径<5cm |
40-65 |
株 |
5cm≦胸径<11cm |
65-320 | |
株 |
11cm≦胸径<20cm |
320-1000 | |
榆树、臭椿 |
株 |
胸径<5cm |
40-70 |
株 |
5cm≦胸径<11cm |
70-280 | |
株 |
11cm≦胸径<20cm |
280-1000 | |
国槐 |
株 |
胸径<5cm |
55-85 |
株 |
5cm≦胸径<11cm |
85-400 | |
株 |
11cm≦胸径<20cm |
400-1500 |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进入盛果期,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进入盛果期,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进入盛果期。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板栗、核桃、冬枣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类别 |
单位 |
生长周期 |
补偿标准 |
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 |
株 |
盛果期 |
750-1100 |
初果期 |
375-550 | ||
幼果期 |
150-220 | ||
树苗 |
25-50 | ||
板栗、核桃 |
株 |
盛果期 |
1200-1900 |
初果期 |
600-950 | ||
幼果期 |
240-380 | ||
树苗 |
25-50 | ||
冬枣 |
株 |
盛果期 |
700-1200 |
初果期 |
350-600 | ||
幼果期 |
140-240 | ||
树苗 |
25-50 | ||
葡萄 |
株 |
盛果期 |
150-250 |
初果期 |
75-125 | ||
幼果期 |
30-50 | ||
树苗 |
15-25 |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三)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四)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类别 |
单位 |
生长周期 |
补偿标准 |
池养鱼 |
亩 |
放养期 |
3000-3400 |
亩 |
生长期 |
5800-7400 | |
亩 |
收获期 |
1800-2200 | |
池养虾 |
亩 |
放养期 |
4100-4700 |
亩 |
生长期 |
8300-10700 | |
亩 |
收获期 |
2300-2900 | |
池养蟹 |
亩 |
放养期 |
4600-5300 |
亩 |
生长期 |
9300-12000 | |
亩 |
收获期 |
2600-3300 |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
粮食作物 |
小麦 |
亩 |
1350 | |
玉米、豆类 |
亩 |
1250 | ||
水稻 |
亩 |
1550 | ||
经济作物及杂粮 |
棉花 |
亩 |
2250 | |
杂粮 |
亩 |
2200 | ||
油料作物 |
亩 |
1700 | ||
西瓜、甜瓜 |
亩 |
5100 | ||
设施蔬菜 |
日光节能温室 |
茄果类(包括辣椒、茄子、瓜类、西红柿等) |
亩 |
22500 |
叶菜类(包括白菜、生菜、芹菜、菠菜、大白菜、油菜、油麦菜、茼蒿) |
亩 |
9000 | ||
豆类蔬菜(包括豇豆、菜豆、荷兰豆) |
亩 |
7300 | ||
冷棚温室 |
茄果类(包括辣椒、茄子、瓜类、西红柿等) |
亩 |
16200 | |
叶菜类(包括白菜、生菜、芹菜、菠菜、大白菜、油菜、油麦菜、茼蒿 ) |
亩 |
6300 | ||
豆类蔬菜(包括豇豆、菜豆、荷兰豆) |
亩 |
5600 | ||
普通温室 |
茄果类(包括辣椒、茄子、瓜类、西红柿等) |
亩 |
10100 | |
叶菜类(包括白菜、生菜、芹菜、菠菜、大白菜、油菜、油麦菜、茼蒿 ) |
亩 |
7650 | ||
豆类蔬菜(包括豇豆、菜豆、荷兰豆) |
亩 |
7300 | ||
露地蔬菜 |
— |
亩 |
4100 |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办公室 2020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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