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发改委关于东丽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的通知 |
东丽区发改委关于东丽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涉改街道:
为落实东丽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东丽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东丽政办〔2017〕118号)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修订《东丽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5日
东丽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灌溉设施正常运行,补充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在进一步修订《东丽区发改委关于东丽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的通知》(津丽发改价管〔2019〕1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东丽区辖区内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和核算。
第三条 本区农业水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价格。
第四条 农业水价覆盖范围为本区辖区的农业用水价格,即供应粮食、蔬菜等作物和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五条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有条件的街道可实行农业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第六条 农业水价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逐步实行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第七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八条 农业水价应逐步达到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已由财政负担的不列入成本核算。其中:
(一)维修费,指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闸、涵、桥、渡槽、倒虹吸、喷滴灌、斗农渠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
(三)人工费用,指为保证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配备的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工成本按照保证灌排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
第九条 农业用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公示,并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采取适应当地实际的水费收取方式,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 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节约用水,对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计量水价实行累进加价。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丽区发改委关于东丽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的通知》(津丽发改价管〔2019〕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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