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发改委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区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街道、各救灾物资储备库:
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区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切实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丽区区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发改委 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东丽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东丽区区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区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切实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救灾物资是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开展抢险救灾和为受灾群众提供的生活救助类物资。区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识。
第三条 区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区级救灾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库存区级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是指委托储备区级救灾物资的承储企业。储备库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储存安全,调运及时。
第二章 库点选定
第六条 区发改委根据储备库布局需求和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储备库,实行挂牌管理。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须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储备购置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根据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救灾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区发改委根据购置计划,申请购置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购置物资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紧急购置计划,按规定履行追加预算程序。年度购置计划和紧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及标准。区发改委根据确定的区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区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款,对采购入库物资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组织对新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四章 储备保管
第九条 区发改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保管工作,制定区级救灾物资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储备库制定应急调运预案,落实仓储管理制度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实现区级救灾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
储备库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将区级救灾物资储存在自有仓房,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和我区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区级未制定的执行市级标准),落实区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区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应急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区级救灾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一条 区级救灾物资应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储备库储存的每批区级救灾物资应有标签(卡),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储备库应健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做到实物、标签(卡)、账目相符,定期盘库。区级救灾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区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严格履行程序,并出具凭证。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 区发改委应在入库、调拨出库和报废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及库存区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储备库储备明细等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储备库每年对区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应按本市救灾物资报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储备库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发改委报告上年度负责储备的区级救灾物资的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对区级救灾物资给予保管费补贴,专项用于区级救灾物资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应急备用金等支出。区财政局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中标金额,拨付区发改委委托储备库代储的物资保管费补贴资金。首次进行政府采购时,采购预算原则上不超过需储备物资原值的8%。
第十六条 保管费补贴的拨付按照委托储备库每季度实际库存情况据实结算。
区发改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保管费,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区发改委收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保管费拨付储备库,并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保管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区发改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区级救灾物资投保财产险,区级财政负担保险费,相关资金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区级救灾物资由区发改委组织储备库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库应对已有救灾物资样品实行封闭式管理,固定区域储存,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储备库应健全已有救灾物资样品入库、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建立样品台账,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区级救灾物资采购中,未中标企业样品由企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取回。中标企业样品暂时封存,待采购合同履行完毕,质检机构出具质检报告后,中标企业样品由中标企业自行取回或由储备库寄回。
第七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救灾物资用于应对本区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委根据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调运。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三条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先动用本街道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区级救灾物资的,由街道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确需调用市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已调拨物资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后,向区发改委下达动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区财政局和物资申请单位。区发改委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立即向储备库下达调运通知,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区级救灾物资调用一般坚持“先进先出”(特殊情况除外),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六条 储备库接到区发改委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仓储管理人员押运至指定地点,由物资接收单位工作人员清点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物资申请单位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发改委应当及时将调运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调用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调出物资的储备库承担;辖区外调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区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承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储备库先行垫付,救灾任务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物资调用申请单位负责与调出物资的储备库结算。
第八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八条 调拨使用的非回收类救灾物资(被服类等)所有权、回收类救灾物资(帐篷类、装具类)使用权归使用地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应急管理及街道相关部门应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回收类救灾物资(帐篷类、装具类等)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被服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地街道办事处对没有回收价值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进行排查清理;对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储备库负责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进行储存,使用地街道及单位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区级财政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储备库违反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区级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仓库占用费是指,库房租用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用于储存区级救灾物资管
理所发生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等费用。
仓库维护费,是指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护)、更新和改造等支出。
物资维护保养费,是指维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区级救灾物资质量的入库验收、检测鉴定、报废处理、设备运行或租赁费等。
人工费,是指用于区级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仓库人员应急值班、加班补贴和餐补、临时雇工费用等。
物资短途装运费,是指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运输工具租赁费和装卸人员伙食费等。
应急备用金,是指各储备库每年须根据实际救灾情况留存一定比例备用资金,以备应急工作急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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