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宽区域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我街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范围 区外单位或个人投资注册的建筑、安装装饰、房地产、商贸物流、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子服务业、国际国内大型企业结算、研发、采购和销售中心、中介服务等行业企业。上述企业均不占用我区土地等其他资源。 二、 服务内容 我街专门设置了招商办公机构和专业队伍。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为新注册企业提供办公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奖励兑现等。做好全程服务,与入驻企业保持经常联系,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协调解决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三、奖励程序 新企业(公司)注册后,签订奖励协议(一年一签)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至我街备案存档,并由我街报区经济合作交流办和区财政局备案认定,区国、地税部门确认。 四、奖励政策 新注册企业(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方能兑现奖励,具体标准: 1、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奖励30% 2、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奖励35% 3、税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奖励45% 4、税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奖励50% 5、税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奖励60% 6、税额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五、奖励时间 新注册企业(公司)以第一次纳税开票作为一年的开始。一年内,根据企业(公司)已达到奖励标准经财政局批准后给予兑现。 六、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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