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 索   引  号 :BKC01B2001201800123
  • 发 布 机 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 发 文 字 号 :2018年第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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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决定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专用章用于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样式
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5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下部中央位置刊“税务登记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长度23.8mm。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1.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2.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3.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和核准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对加盖印章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属于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2)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等。
(3)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许可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次日启用,同时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原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和“审批专用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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