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C01B26012020000053
  • 发 布 机 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 发 文 字 号 :津政规〔2020〕6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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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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