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3C090120120000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12〕5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该文件已超过有效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字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有效控制增量,从源头上杜绝高耗能项目的盲目建设,根据《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下放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权限和规范评估工作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0]20号)、《关于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津经信节能[201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和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区工业经委是全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及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评估审查范围:

1.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由市审批的项目外,区域内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核准的工业及非建筑项目,投资7亿元以下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内资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

二、合理用能评估

所有用能项目均需委托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耗石油1000(含)吨以上、或年耗天然气100万立方米(含)以上(只要有一项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上述范围以外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审查程序

外资和核准类项目,应在核准之前完成合理用能审查;备案类项目,可在备案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合理用能审查。

第一步: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www.tjxzxk.gov.cn)或到行政许可中心工业经委窗口领取。

第二步: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和居住建筑项目的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

第三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一式两份),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业经委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检测和专家论证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四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工业经委驻“中心”首席代表审批,在7天内审查合格的出具准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四、需提交审查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告知承诺书(经部门法人代表亲笔签发);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含项目节能措施综述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含节能专篇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含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专家论证会名单及论证意见);

6.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节能审查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工业经委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合理用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取消审查决定。

3.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4.工业经委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5.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工业经委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6.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一经查出,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7.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工业经委责令改正。


东丽区工业经济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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