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印发《东丽区国资监管负面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79729982X2/2021-00005
  • 发 布 机 构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国资〔2021〕4号
  • 主 题 分 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印发《东丽区国资监管负面清单》的通知

字号:
    

各区管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避免企业在自主经营过程中触碰红线,发生违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阻碍我区国资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区国资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参照《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版)》,制定了《东丽区国资监管负面清单》,对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和警戒。

《东丽区国资监管负面清单》印发实施后,区国资委对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同时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对事项范围和特别监管措施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对清单未列出的禁止性行为,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东丽区国资监管负面清单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丽区国资监管负面清单

序号

事项范围

特别监管措施

(一)

投资项目

以下投资项目禁止投资: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3.不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6.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7.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

投资并购

投资并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4.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5.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6.投资参股

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三)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包括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的,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或不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4.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5.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6.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8.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企业退出

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五)

职工持股

1.企业职工持股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

房产土地处置

以下国有企业房产土地不得转让:1.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3.对外转让至非国有企业时,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选择受让方的。

(七)

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2.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3.违反公开公平交易原则,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的企业产权和资产等。

(八)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

(九)

企业领导人薪酬

1.企业不得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2.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支付超出市、区有关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应由个人扣缴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和兼职企业领取或享受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4.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区规定之外领取由有关部门以各种名目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5.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通知下发次月起,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

职工收入分配

1.企业不得违规发放工资、奖金等。2.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

(十一)

企业担保

企业不得为以下情况提供担保:1.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2.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3.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4.没有落实还款来源的融资。5.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6.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7.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8.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9. 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10.   当超级投资人,向控股、参股企业超出股权比例担保。 11.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十二)

抵押设置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1.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4.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十三)

对外捐赠

1.严禁各类有关捐赠的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2.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3.未经区政府同意,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十四)

财务监督

1.禁止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2.禁止盲目高收益,引发财务结构失衡、财务风险增加。3. 禁止使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不匹配的高息类债务,严格控制新增融资成本。4. 坚决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入资金,严禁通过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机构、虚拟理财、私募基金等途径非法融资。5. 坚决杜绝无商业实质的或不计成本的盲目举债、过度负债和人情负债等现象。6.不得瞒报、漏报重大债务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7.不得指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8.严禁现金坐支、小金库或账外账、公款私存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杜绝做假账。9.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招待支出,或用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礼品。10.严禁向非区管企业融出资金、特别是向民营企业、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拆借资金。11.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列支非经营性资金支出。12.严禁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

(十五)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方面,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3.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4.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5.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账户,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十六)

资金使用

1.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等。2.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3.禁止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十七)

关联方交易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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