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79729982X2/2024-00002
  • 发 布 机 构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国资〔2024〕30号
  • 主 题 分 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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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资监管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落实市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国有企业作为参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参股管理相关规定对参股企业进行有效管控。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应建立参股企业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进行动态更新。对于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及“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应当退出。

二、依法合规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对混改形成的参股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聚焦主业发挥参股经营投资作用。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制造业立市”,勇当“链长”,重点围绕上下游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开展参股投资,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四、其他事项。为强化参股监管,每年度331日前请各主管部门组织填报《企业参股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纸质盖章版报送国资委。对于新参股投资的,还需连续3报送投资评价分析报告。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东丽区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丽国资〔2021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2.企业参股情况调查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1216              

(联系人:张玲;联系电话:8437664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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