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使用补充管理办法(试行)
  • 索   引  号 :11120110MB0U5126XK/2021-0000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开管发〔2021〕3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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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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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使用补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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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切实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具体要求,在《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丽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管理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东丽经开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中的中央财政资金。补充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补充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壮大特色载体发展实力、助力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壮大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东丽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特色载体、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须在东丽经开区;

(二)载体及平台服务场地须在东丽经开区;

(三)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环保、统计等相关规定,无税收相关违法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积极配合东丽经开区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给予特色载体、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机构支持。

第七条 支持壮大特色载体发展实力

(一)支持东丽经开区特色载体升级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引进国内优秀特色载体落户发展。聚焦汽车、新材料、医疗器械等东丽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重点链接国内优秀特色载体资源,对优秀载体落户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启动资金。

(三)支持特色载体提升创业投资服务功能。支持载体利用自有资金或与外部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在孵企业。对载体每投资一个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按实际投资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载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助力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壮大发展

(一)优选支持一批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重点优选一批企业优质项目,结合产业带动服务能力、科技资源链接转化能力、研发创新能力、人才引进培育能力以及经济贡献能力等给予项目支持,每个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投资额的20%,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创业项目开展企业专项认定。对于项目实施期内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于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于载体内在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别按照50万元/家、30万元/家、20万元/家给予奖励;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企业,分别按照10万元/家、5万元/家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和支持载体内企业与科研院所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结合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企业产品升级情况等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奖励在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载体内企业在研发、物资等方面对保障疫情防控给予了重大支持。对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研发取得最新科技成果并获得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于提供和保障防疫物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一)支持新设立产业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对市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区内新设立产业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区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给予资金支持,单个研究机构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新项目对区域经济贡献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累计经济贡献的5%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三)鼓励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对区域载体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区域载体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照担保机构年度担保额度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 东丽经开区组织开展载体、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的申报、审核工作,具体的申报要求、所需材料、申报时间,以东丽经开区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一)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资金申报要求,按时向东丽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审核确定。东丽经开区双创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最后东丽经开区管委会审定,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三)资金拨付。在公示无异议后,以东丽经开区管委会名义下达资金文件,财政部门按照下达资金文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于支持载体、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企业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丽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东丽经开区管委会工委会或专题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2021年3月起实施,施行期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建设周期

 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3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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