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金桥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索   引  号 :BKF01A2001201500001
  • 发 布 机 构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金桥街道办事处
  • 发 文 字 号 :津丽金桥政〔2015〕33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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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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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金桥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0]127号)、《东丽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年)》(东丽政发[2012]29号)、《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东丽政发[2014]17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区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预警、全面应对。利用一切手段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灾害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信息传播、防御指引、社会救助等全面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配合街道党委办事处指挥和组织协调全街道特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街道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负责与相关村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2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气象或应急工作的街道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街道农办(街道气象信息服务站)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2.1.3办公室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街道农办,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农办主任(气象信息服务站站长)担任。负责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信息的发布和上报工作,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街道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农办(气象信息服务站):负责转发区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预警信息;负责本街道气象灾害受灾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教办: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街道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街道财政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水利站: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街道农业办: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街道林业办: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街道卫生院: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街道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供电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各村、街道直各单位及职能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和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农办(气象信息服务站)承担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任务,并将获取的气象灾害和预警信息应及时向街道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区气象局。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街道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应急指挥部。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传达;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街道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街道应急指挥部。
各村、各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各气象灾害具体预警级别和指标参照《东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街道气象灾害指挥部严格按照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四级预警和三级响应)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由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街道办公室迅速向区应急办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基本应急响应
4.2.1 街道农办(气象信息服务站)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2.2 各村、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2.3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应对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4.2.4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
4.2.5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
4.3应急值守
4.3.1预案启动时,街道农办(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保证信息交流顺畅,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街道气象信息服务站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区气象部门报告,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街道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村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2)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6应急安全防护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气象灾害调查
4.8.1街道气象信息服务站会同街道民政办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
4.8.2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和区人民政府。
4.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的评估
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必要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及街道办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并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区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街道气象信息服务站配合区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区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街道办事处、各村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2.2 装备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2.3 应急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5治安保障
各村、单位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7经费保障
街道财政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村、各部门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村、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7.2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追究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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