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区金融局 区知识产权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B05B26012020000010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金融规〔2020〕1号
  • 主 题 分 类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修改和废止依据:该文件已超过有效期

区金融局 区知识产权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津丽金融规〔20201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精神,切实支持区内企业健康发展,区金融工作局制定了《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011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为我区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支持:

在东丽区注册登记。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或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良好,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融资手续完备。

第三条补贴标准

(一)上述企业以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过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或者保险等方式获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担保费或保险费、知识产权评估费等融资成本的40%给予补贴,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二)上述企业以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直接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50%给予补贴,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四条对获得以上方式融资的企业,需向区金融局提交申报材料,待区金融局初审合格后,会同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拨付企业补贴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由东丽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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