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区金融局 区知识产权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津丽金融规〔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精神,切实支持区内企业健康发展,区金融工作局制定了《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为我区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支持:
在东丽区注册登记。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或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良好,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融资手续完备。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上述企业以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过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或者保险等方式获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担保费或保险费、知识产权评估费等融资成本的40%给予补贴,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二)上述企业以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直接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50%给予补贴,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以上方式融资的企业,需向区金融局提交申报材料,待区金融局初审合格后,会同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拨付企业补贴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东丽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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