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区金融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
津丽金融规〔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精神(津金融局〔2020〕17号),结合我区实际,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东丽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
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我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按照从高原则,该项政策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支持引入上市企业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税费负担
入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入库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六、附则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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