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修改《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MB158225XE/2022-00003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金融规〔2022〕2号
  • 主 题 分 类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修改和废止依据:该文件已超过有效期

关于修改《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津丽金融规〔20222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精神,现就《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津丽金融规〔20202号)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上述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的资金支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或主要关联方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每个风险补偿项目融资额度不超过500万。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对合作机构费率等条款进行修改,合作机构中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和小贷,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款的第二项修改为:中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余额近两年保持一定的增长,且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不含银行承担的评估费)。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优惠的授信条件及相关政策。

(二)将第二款的第四项修改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费率不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1%,同时负责知识产权质押手续办理。

(三)将第三款的第三项修改为:保险机构费率不得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1.5%

(四)将第四款的第三项修改为:担保机构费率不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1.5%

(五)将第五款修改为:五、融资租赁、信托、保理、小贷等

(一)鼓励其他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及服务能力的持牌金融机构为东丽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支持;

(二)具有开展融资业务的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风控能力强;

(三)设有专营部门/团队开展业务,且费率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业务的平均水平。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六、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服务机构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熟悉东丽区产业情况、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且无违法违规情况;

(二)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经验和经营团队,熟悉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业务流程、风控管理,能够牵头推动企业知识产权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制定配套服务方案;

(三)运营服务机构在区金融局的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月度统计、考核。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七、信用增进机构

(一)鼓励商业银行及其他具有信用增进业务能力的机构,为东丽区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或其对应的基础资产提供信用增进支持;

(二)能够为东丽区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或其对应的基础资产承担信用风险,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提供信用支持;

(三)信用增进费率不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1.5%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资金池用于东丽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补偿,采取风险分担机制。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风险后,单笔融资业务风险敞口余额的50%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敞口余额的40%由银行或担保或保险机构或信用增进机构承担、评估机构按风险敞口余额的10%承担补偿责任。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贷款企业如发生融资款偿还逾期,银行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东丽区金融局发出书面通知;融资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或担保机构代偿企业融资款违约本金30天内,商业银行或已经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机构向东丽区金融局提供《违约情况说明》,包括借款企业名称、违约时间、本金损失金额,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约定代偿;东丽区金融局收到《违约情况说明》后15个工作日内向资金托管银行出具《风险补偿金补偿确认函》,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划出该笔资金,补偿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风险损失。具体补偿比例为:单笔款项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款未偿付本金的50%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当企业发生融资款违约情形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各项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取得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同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知识产权依法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不超过实际追回所得款项的10%,剩余所得按分担比例及时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及各风险分担方,如有剩余继续偿还银行融资款利息损失。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融资款的管理和追索工作,不得擅自放弃追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机关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东丽区金融局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对借款企业进行追索,以实现全额追偿的目的。

本修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根据本修改意见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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