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东丽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东丽区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事业单位、民办办学机构:
现将《2023年天津市东丽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天津市东丽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和《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2023年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坚持评审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强区战略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二、参评人员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区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中小学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核定结构比例和使用职数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4号)精神,各单位做好职数测算工作,在岗位设置方案数额内核定2023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岗位数,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和使用。
四、有关政策的说明
1.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资格条件和政策要求按《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精神执行。
2.参评人员的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
3.参评人员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
4.参评人员须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能力,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5.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6.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7.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须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现岗任教学科不满一年的,可按原任教学科、学段申报。
8.凡申报高、中级(含实验)教师职务的人员,均要参加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水平测试。
9.我区中心地区学校(单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要有2年在边远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10.贯彻国家“双减”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质量,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11.援藏、援疆、援甘、援教承德教师(援教期限一年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在职称评审时仍在援教的教师,可不参加水平测试,但参加职称档案的阅档评审。
12.经我区教育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的专任教师,凡符合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相应评审条件的,可由人事代理部门向区教育局职称办申请办理代评手续,由我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操作程序和办法
1.各单位要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职称晋升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应全面具体,其中考核时段重点为近三年。考核方案应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内公示。
2.各单位要成立职称工作推荐小组。推荐小组应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学校领导(含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超过推荐小组人员总数的1/3。推荐票数超过全部参会人数1/2的方可推荐。
3.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条件确定进入范围的人员。采取个人申报、述职、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按照核定的职数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须对本人提交的业绩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需对公示过程及内容以照片等形式进行留存备查。
4.推荐人选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可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到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5.2023年度东丽区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称晋升,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通过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材料评审进行综合考察,确定中、高级教师职称晋升人选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职称工作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部署,审慎操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我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2.各单位要优先推荐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勇挑重担、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骨干教师;在班主任工作、学科德育和学科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加高学历教育,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
3.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师德表现,对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从事有偿家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停报(考)三年;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停止其当年职称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0〕22号)的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4.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按要求进行公示,要在教师活动的公共场所对申报人员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资历、任课情况、考核情况、业绩等情况以及职称工作负责人和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市职称办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要将推荐和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在《评审表》的“学校推荐意见”栏内。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东丽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的“三公开”,严格推荐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查核实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完成时限
2023年12月31日前区教育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审工作报告、通过人员名单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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