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实施方案》的函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6946D/2022-0001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民函〔2022〕1号
  • 主 题 分 类 :民政\社会救助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东丽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实施方案》的函

字号:
    

津丽民20221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2112号)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着力点,健全体制机制,构建综合救助格局。通过完善和落实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救助保障水平协调发展,推动京津冀区域社会救助政策衔接。(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等形式,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创投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和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帮助。探索“党建+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3.落实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低保家庭根据低保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每月每户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30%。落实分类救助政策和单人户申请低保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4.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严格按照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政策,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落实特困人员生活、护理、医疗、丧葬等政策。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爱走访,压实照料服务责任。推动公办、民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人员供养职能,满足集中供养需求。(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5.严格执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照市、区统一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低收入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6.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救助待遇。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压实救助对象主动申报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瞒报的,及时停保,追回社会救助金,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三)强化专项社会救助

7.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坚持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财政资金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实行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制度的综合保障作用,实施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负担。(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

8.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对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设立普惠性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金;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在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救助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巩固适龄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成果,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送教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9.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采取租补贴与公租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民政局)

10.落实就业救助政策。将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安置社会救助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

11.落实灾害救助政策。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统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水灾、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区财政局、区住建委)

12.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困难群众取暖、水电、燃气等补贴政策,实施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鼓励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民政局、区残联)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3.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全面落实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确保“先行救助”、“及时给付”。加强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可实施“点球式”专项救助或转介慈善组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4.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压实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和照料服务、接送返回等工作。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受家庭暴力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公安东丽分局、城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

15.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救助政策措施和程序。科学分析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对困难群众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陷入困境的风险,及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等分灾种主要响应部门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

16.引导慈善救助。鼓励和动员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参与慈善救助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监管,推进资金募集和使用信息公开,引导和规范互联网慈善行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网信办)

17.鼓励社工、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加快推进街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创投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加强社工和志愿者联动,精准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文明办)

18.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服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可用于购买事务性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服务性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19.实施社会救助确认事项改革。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改革,压实街道责任,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城协办”工作。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网信办

20.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利用“网格化+大数据”模式,通过网格员常态化走访,主动发现和快速处置困难问题。及时响应低收入人口数据监测平台信息反馈,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网格中心)

21.推进基层协同办理。依托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申请人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多方面救助需求,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

22.推进智慧救助建设。有效利用“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救急难”服务平台系统和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现精准救助、及时救助。加强对天津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小程序的宣传,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制。完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民政、教育、人力社保、住建、卫健、医保、应急等27个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11个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具体名单附后),统筹推动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各部门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项目。

(二)落实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牵头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夯实基层基础

加强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探索设立“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街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担当作为、业务熟练爱民为民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四)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按照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



附件1.东丽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2.东丽区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工作台账



东丽区民政局

20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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